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收效 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收效措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收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收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到什么时候?
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
一、防护救治方面,涉及个人所得税2项政策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物资供应方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3个税种5项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很高兴,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到什么时候?
今年受新冠肺炎影响,新冠肺炎向全国蔓延,年初举国上下出现封城,封村,不串门,不走亲戚,不访友,造成各行各业暂停服务,工厂停工放假,共同抗击疫情,避免人口大规模的流动聚集感染的风险,疫情之下市民没有收入,市民生活困难,商户没生意可做,工厂没有订单。
市民交不起房租,商户交不起铺租,工厂交不出厂租,所以今年出现很多爱心包租公,包租婆,做出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大大的支持了各行各业,让全国市民团结一致…
当然我们的国家也不会落后,出台各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一:支持防护救治,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工作者,临时工作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支持物资供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公共交通,疫情生活物资快速收派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免收企业增值税。
第三:鼓励公益捐赠,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全额减免增值业务,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增值税。
第四:支持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较大困难行业企业,增值税减免5至8年,
第五,减免细节如下,
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政府补贴、补助,是不征税收入吗?有何依据?
可以,但需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作 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一,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 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 单独进行核算。提示注意,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如无意外,应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仍需要仔细甄别进行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所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补贴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完全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在实务操作的具体甄别上,需格外注意以下两个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 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该部分补贴收入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企业在判断财政补贴或财政补助等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时,仍需仔细甄别,审慎判断!
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减轻疫情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用工成本、税费、社会保险费压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江苏、山东、浙江、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企业服务相关政策,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国家层面,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上都有相关规定。
例如:
1、冀财税[2020]6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中第六条规定“六、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第四条规定“四、您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成都市财政局2020年2月5日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 中规定“1、企业所得税 、(1)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具体情况可根据自己所在的省份、城市去咨询当地财政、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相信你能得到满意的答案。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补贴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因此,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政府补贴、补助应该可以算作不征税收入。
由于疫情影响企业开工,有什么关于减免税费的规定吗?
在全国层面统一的请参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方面12项政策。至于疫情影响企业开工的政策,可能只有第12条试用: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至于地方层面的,各省都不一样,比如陕西: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等,这些税务政策都需要去各省市税务网站查询,各地的支持都不一样。
在贷款层面,央行颁布的有《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对贷款利率,期限都有一定的优惠,具体内容可以详细查看门户网站。
最近,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发文出台了疫后税收减免政策、加强税收服务的若干措施。
一、先解释一下减免税的设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执行。
所以,各级地方政府没有权力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免税。各级税务机关更没有上述权力,只有依法征收权。
二、再谈谈疫后减免税政策
这里就不重复文件规定了,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三条优惠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护用品生产单位的税收减免;
二是对交通运输业及各类生活服务业的税收减免;
三是可以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
三、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享受各级税务局新增的各类纳税服务项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收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收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