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不来即享 什么是税收优惠不来即享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收政策不来即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税收政策不来即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2月31日前未对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或者修改的,有什么后果?
纳税人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后,系统自动提示关注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变化。2020年相对与2019年没有变化的,点击确认延续2019年已经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果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发生变化的,需要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给予修改。
那么,问题来了,部分纳税人因为操作不便、对确认和修改事项不知等情况下,没有做相关的确认或者修稿操作的,回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本文根据纳税人常见的不同情况,做总结描述,与大家共同学习。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相对于2019年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没有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可以登陆个人所得税APP,根据系统提示给予确认,2020年沿用2019年已经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纳税人如果没有给予确认的,后果没有想象的严重。根据税总最新的提示性信息,为了简化操作流程,不方便确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纳税人,不需要确认2020年信息,2019年已经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延长至2020年,且全年有效。
纳税人2020年相较2019年转向附加扣除发生变化的情形,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对纳税人的影响,可以概括为3方面:
1、主要扣缴义务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主要扣缴义务人(主要从业单位)如果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如果不及时做变更修改的,新单位无法获取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代扣预缴环节,必然虚增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因为预缴环节实际缴纳的税款虚增,迫使纳税人被动参加次年的汇算清缴。顺通财税段贤明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单位变了,应及时修改单位信息。
2、主要扣缴义务人未变,专项附加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发生变化
义务扣缴人没有变化,但是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发生变化的,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修改的,或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专项附加项目绝对值除大病支付外,单项目不会超过2000元/月,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影响非常有限。由于纳税人的不重视和疏于修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变化,对个人的征信影响大于应纳税额的影响。
空置税真的会来吗?你怎么看?
虽然乍一听空置税的目的很高大上,但实际开征可能性不大,原因:一是这个税与目前房地产税改革不在一个范畴内。二是立法开征新税没有三五年不可能,房地产税是已经存在的税种,目前只是改革都折腾到现在还没影。三是征管难度大,首先空置认定,税务认定肯定不行。其次是的容易钻空子,刚一认定,业主摆个床还叫空置吗。再有税收的首要职能是财政职能,不能为解决个空置房就开征个新税种,职能变成住宅管理者了,不要变成某个著名人士跳出来叫嚷开征丁丁税那样,成为笑柄。
解决空置房真没折了吗?我看未必。一是由政府认定为空置房后,可以直接按买房者原购买价强制回购,一了百了。二是现房地产税修改的内容对家庭第三套以上征收房产税,数量愈多税率愈高,原来房产税政策对个人家庭住房是免税的,现在只需要修改一下就行。三是非家庭住房改善的转让,土地增值税在现有税率上大幅提高,让购买房地产投机为目地的无利可图。房地产应全国联网。到那时,取消限购随便买,你看炒房团还来不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收政策不来即享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收政策不来即享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