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未还税收政策 股东借款未还税收政策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东借款未还税收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股东借款未还税收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股东向公司借款年底未还被税务机关认定视同分红缴纳个税合法吗?

当然合法!而且因为这事,有企业与税务机关打官司,最终税务机关赢了。

股东借款未还税收政策 股东借款未还税收政策规定

有些老板始终没搞明白,认为他从公司借款,又不是分红,为什么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感觉象霸王条款似的。

从政策面来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税务机关征税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是乱征税。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因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点大家都是知道的。有些个人投资者为了逃避分红环节的纳税义务,就采取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方式。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这么规定,就是为了堵住政策漏洞。

当然,如果能证明借款并非私用,而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聪明的企业老板个人从公司借款,每年12月31号之前还清,然后第二年再借,这种情况,形成了事实上的长期占用,但却不符合征税的条件,因此,目前这种情况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黄山市,有三个企业出资人2010年分别从公司借款300万元、265万元、305万元,在2012年5月份全部还清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种情况应该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吧?结果错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三个出资人补交个人所得税,为这事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定,税务机关做法正确,因为虽然三个出资人把资金还上了,但事实已经发生,且符合征税的条件。

有的老板说,不是不愿意交税,而是分红环节20%的个人所得税太高了。我说这个没办法,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你在当初投资时,没有考虑到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这些问题都能想到,而且采取相应的筹划措施,也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中小企业基本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争议是有的,税局很强硬,只要不能证明自然人股东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律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

实际上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

1是抽逃出资,2是放不到台面上的业务费支出,3是变相分红,规避个人所得税,4是用于股东个人消费。

争议主要在: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没有净利润是不能分红的,分红是要同时向全体股东分红。

税务规定否决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吗?没权!

2.如果属于抽逃出资,是违法公司法的,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处罚,税务机关越位了?越位!

只有确定是为了规避分红缴纳个税而借款,税务机关才有可能出任处罚人的角色。

现在企业为规避税务风险,都是在年底归还(实际是借过桥资金来归还),年初再借出。这么一折腾,税就不用交了。真的没有啥意义。

脑洞小开一下,如果被税务机关征了个税,企业账务咋办?

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年底未归还,税务机关认定该借款为股东的分红,并要求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和其他类似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故而,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在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各种形式的收入时,应当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股东的借款已经构成了分红收入,就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总之,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未及时偿还,而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分红,则股东就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公司欠税,股东有清偿责任吗?

公司欠税,一般来说股东是不负清偿责任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股东对公司按章程出资后享有的是出资人的权力,他马上就和公司本身这个主体在对外的责任问题上彻底分开了!

然而我们要清楚的是,公司的设立毕竟是由股东来出资设立形成的,而且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实际操控者,因此如果股东出现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等等情况下,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欠公司钱的范围内)连带责任。

税款也是一种债,是公司欠国家的债,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股东是有清偿责任的。

另外还有,股东恶意逃避公司的应缴纳税,哪就不仅仅是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啦!很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切记不要以为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来偷逃自己应缴的国家税款!

公司欠税,股东没有清偿责任。

1、税务债务是公司债务。在公司法上,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虽然公司是股东投资成立的,还是公司一旦成立,即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用通俗的话来说,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公司是股东的。比如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因此,车辆是公司的,不能说车辆是股东的。公司是股东的,公司的债务是公司的。比如公司在银行贷款,该笔债务应当由公司偿还,而不能要求股东偿还,除非股东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因此,税务债务是公司的,所以,不能要求股东偿还。

2、公司与股东的民事主体身份混同时,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该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公司与股东的财产你我不分,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公司的债务,股东就清偿的责任。这法律上叫做: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

3、如果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股东就永远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赚钱时,股东分钱;公司亏损时,股东不赔钱。即使公司欠下天文数字的债务,并因此而破产,股东已经分到手的钱,也不会被要求拿出来清偿公司债务。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的本来含义。因此,股东们,按照规矩管理公司的好处,多得很!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1、公司欠税,股东没有清偿责任。

2、税务债务是公司债务。在公司法上,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虽然公司是股东投资成立的,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即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税务债务是公司的,不能要求股东偿还。

3、公司与股东的民事主体身份混同时,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该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股东就永远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赚钱时,股东分钱;公司亏损时,股东不赔钱。即使公司欠下天文数字的债务,并因此而破产,股东已经分到手的钱,也不会被要求拿出来清偿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履行了缴清认缴注册资金的缴纳义务,就开始对公司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直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或宣告破产时再次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运营期间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东借款未还税收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东借款未还税收政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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