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宣传党疫情 税务局疫情期间税收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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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税务总局3月1日起将试点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试点将在3月1日启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推进标准制定、系统研发等准备工作,确保力争今年年底前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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