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税收政策快递行业 疫情税收政策快递行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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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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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份以来就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百姓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随着疫情的发展,新冠肺炎几乎蔓延到世界各地。国家为了复工复产,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相继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这场疫情管控艰巨战中,湖北省市是重灾区,武汉是病毒首发地,湖北经济受到很大的影响,国家就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湖北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即不收取增值税。对于湖北省外的其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变为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减轻部分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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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6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10号公告>)和其他税收征管规定。极大地解除了防疫物资的生产企业,运输、物流和困难性企业的后顾之忧。简称[财税2020年6/8./9/10./号公告]
这些公告主要规定了,进口免税的物资和时间。运输,服务,生产的免税范围和时间。以及医护人员免征个税的范围和时间。
其中
<2020年第8号公告>第5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第8号公告>第2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个税方面①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具体可参照6/8/9/1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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