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税收政策 疫情税收政策优惠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疫情期税收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疫情期税收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疫情防控下,哪些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疫情防控下主要有以下四类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期税收政策 疫情税收政策优惠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面对严峻形势的新冠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控制,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疫病防治、物资供应、物资捐赠和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疫情防治。

一、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疫病防治方面(2020年第10号)。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物资供应方面(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抗“疫”进行时,央行、财政部和各地政府频频出手,送来政策扶持红包……

一方面是生意锐减,经营停滞,另一方面却是房租、工资等大额成本支出不休。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之下,多数企业生存压力陡增,传统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尤甚。针对最新疫情防控再度推出了一大波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帮助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四是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五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六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是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八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九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疏理,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以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

一、在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怎么理解?

谢谢悟空邀请。

自2019年12月份以来就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百姓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随着疫情的发展,新冠肺炎几乎蔓延到世界各地。国家为了复工复产,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相继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这场疫情管控艰巨战中,湖北省市是重灾区,武汉是病毒首发地,湖北经济受到很大的影响,国家就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湖北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即不收取增值税。对于湖北省外的其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变为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减轻部分增值税税负。

这些仅仅是我个人的建议和观点,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启发和帮助,欢迎大家相互讨论学习。

增值税不影响利润,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针对这次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免征增值税。

针对特定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就是你企业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某酒店提供隔离住宿,2月份取得收入100万元,这100万元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2月份的增值税为零。如一般纳税人,填写附表一第19行: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次,并填写减免税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通过主表第12行:其他免税额及减免税明细表。

注意:享受免税,一般纳税人对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相应税率及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

首先,恭喜您点开了我们的文章。别误会,小编不是要自夸我们的文章有多好,而是现在点进来的小伙伴,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您的公司已经初步熬过了新冠疫情带来的寒冬。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以上图表由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

从上表可以明显看出2020年1-5月,受疫情影响,全国工业企业的创收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但最低点只持续了一个月,积极的拐点就出现了,除了企业自救,国家颁布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小编给大家汇总一下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千万不要错过您可以享受的优惠哦~

举例说明:北京的这家按季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35万元,大于30万元,所以不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符合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

35万元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所以按照减免税优惠政策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应该为35万×1%=3500元。

在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项目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本期数(货物及劳务)填35万,第3栏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35万。

35万*3%=10500元填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

35万×2%=7000元,该数字填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表格当中第20栏自动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等于3500元。

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一、减税项目,点击“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代码0001011608,即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项目,在第二2列本期发生额为7000元,其他栏次则自动填写。

这里注意的是例题当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的,如果给出的是含税销售额,若运用此优惠政策,需要用含税销售额除以(1+1%),计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而不是除以(1+3%)。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6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10号公告>)和其他税收征管规定。极大地解除了防疫物资的生产企业,运输、物流和困难性企业的后顾之忧。简称[财税2020年6/8./9/10./号公告]

这些公告主要规定了,进口免税的物资和时间。运输,服务,生产的免税范围和时间。以及医护人员免征个税的范围和时间。

其中

<2020年第8号公告>第5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第8号公告>第2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个税方面①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具体可参照6/8/9/10号公告。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及时了解可关注@理想主义28 ,

疫情之下,减免了哪些税?

来源:中国政府网

疫情之下,国家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防疫工作者和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等。

为方便大家查询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优惠政策,中国政府网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上线【税费优惠政策库】,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和问题解答,随时看,随时查。

点击卡片,直通【税费优惠政策库】↓

具体操作指南

01

政策文件

02

政策解读

03

问题解答

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正常生活。为了共渡难关,国家也积极应对,除领导全国抗击疫情外,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帮助我们度过这段艰难时期。

其中,减免税收根据对防控疫情的关联程度主要分为三类:直接或者间接参加企业和个人为一类,中小微企业为一类,大型企业为一类。

下面分别说说这三类的具体免税有哪些?

第一、支持防疫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和其他防疫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免交。支持防疫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留抵税全额退还。此外,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也进行了减免。如:防疫物资运输、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几个领域免交增值税。

第二、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交关税。

第三、无偿捐赠或者委托生产及购买的防疫物资,免交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税。

第四、从国外进口防疫物资用于捐赠的,捐赠人除免交进口关税外,还免交环节增值税和环节消费税。

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交最多五个月。

大型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半征收,期限最多三个月。

以上是主要的疫情减免情况,各地根据当地情况,也有更大范围的税收减免政策。这都是为了,携手共克时艰的积极举措。也体现了我们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初衷。

这次受疫情影响,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对鼓励措施和一些困难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措施,如,对防疫和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和奖金免收个人税,对纳税人送控疫物资的收入免收增值税,和有关三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困难企的土地使用税等,主要这几项。

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须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疫情期税收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疫情期税收政策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上一篇: 近期的税收政策 近期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下一篇: 促进税收政策落地 促进税收政策落地的措施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