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税收政策 清末新政税收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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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有哪些具体措施?

清末新政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01年至1905年,主要是在官制、军事、经济、文教方面的改革;第二个阶段为1906-1911年,又称“预备立宪”时期,在其他方面继续改革的同时,侧重政治层面的改革,其深度和广度大大超越第一个阶段。

清末新政税收政策 清末新政税收政策是什么

早在1900年8月22日,逃难途中的慈禧太后迫于内外压力,即以光绪帝名义下诏求直言,要求全国各臣工“卧薪尝胆,勿托空言,于一切用人、行政、筹饷、练兵,在在出以精心,视国事如家事,毋班列六部之前怙非而贻误公家。”慈禧太后意识到,在八国联军入侵的情况下,再照旧制进行统治已经不可能,必须改弦更张,才能获得出路。后经刘坤一、张之洞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是清末新政前期的总纲领,对推动新政的实施起了重要作用。

清政府的中央机构原来主要是军机处、内阁、理藩院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1861年,清廷在列强要求下成立“总理衙门”,为清政府办理洋务和外交的中央机构。然而,总理衙门最初只是临时性质的机构,其官员均为兼职。清末新政开始后,清政府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增设了外务部、商部、练兵处、财政处、巡警部及学部等新机构,并裁撤一些旧机构。

甲午战争后,清廷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危机,财政近乎崩溃。这迫使统治者认识到发展工商业的重要性,将发展近代工商业作为新政时期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为此,清政府实行了一系列举措,鼓励经济发展。

到了第二个阶段,清廷宣布实行“预备立宪”,遂成为清末新政后期的核心内容。五大臣出洋、筹备立宪、地方自治、开办谘议局和资政院是这一时期的重点内容。后来由于皇族内阁的出现,导致立宪派失望,从而加入到了反清的阵营,并加速了清朝的灭亡。

清朝雍正皇帝为什么会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这些措施跟制度来进行征税呢?

雍正帝,在位13年,他勤于政事,经常批阅奏章到深夜。雍正皇帝绝对是最为勤勉的皇帝,没有之一。  

雍正即皇帝位时后凭借自身的丰富阅历,对于朝堂之事驾轻就熟,得以施展自己政治主张。他深知康熙后期的社会问题,如朋党斗争;吏治不清;依靠富民政策的实行,加速了贫富矛盾的积累;西北用兵不停,需要继续解决与准噶尔部的矛盾;国库空虚。他针对现实,结合自己的理想,产生他的政治纲领。在位期间,以政治经济为中心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一是经济上整顿财政,清查亏空,收缴被侵吞的库银,建立“会考府”,审核钱粮奏销;实行“火耗归公”,即为“养廉银”制度;施行摊丁入亩,减轻农民负担。施行官绅一体当差纳粮;实行铜禁,稳定货币;重农轻商,兴修水利。

二是政治上强化密折制度,设立军机处,整顿吏治,废除贱籍。“改土归流”。

  雍正施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的措施,以此限制、减少官员的贪赃舞弊和横征暴敛。(因为银两在兑换、熔铸、保存、运解中有一定损耗,故征税时要增加损耗,这种附加称为“火耗”或“耗羡”。由于“火耗”无法统一确定征收额,州县地方官便通过超额征收,以补充地方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及官吏们的工资外收入。最多的州县在一两正税上附加五六钱火耗,百姓负担十分沉重。) 简单的说就是把耗损的钱税当做正当赋税收取,为的是不让百姓多花钱。火耗来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雍正二年七月推广全国,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目的是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自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只是真正执行的时候,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终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百吏治。)

雍正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既减轻了老百姓负担,又改变了明代以来中国官员名义收入低,灰色收入高的不正常状态,保证了朝廷廉政建设的有效推行。

“火耗归公”是雍正反腐反贪措施中的一条重要措施,它的实行维护了帝国的统治,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并且与养廉银制度等措施相配合,提高了官员的办事效率,有效的推进了其他改革措施的实行。可以说是历史上为数不多的值得称赞的改革措施之一。 事实证明,雍正这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的出台,沉重地打击了贪官污吏,吏治为之一新,尤其值得称道的是,社会风气得到根本好转,“雍正一朝无官不清”。

吏治是封建时代最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官员贪腐也是历代统治者无法攻克的难题。在反腐的力度上,明太祖朱元璋和清世宗雍正都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在本质上也有很大的区别。朱元璋是以法律和道德来约束官员,而雍正是在源头上动心思。显然,雍正的措施更胜一筹。

一道奏折让雍正下定决心实行改革

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初九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了一道关于整顿地方耗羡的奏折。他建议将山西全省的耗羡全部题解归公,同时发给各级官吏养廉银。而在此不久,山西巡抚诺敏也上过类似的折子。这足以说明山西耗羡问题已经十分严重。

事实上,不仅是山西,全国各省的情况都差不多,这也是雍正即位后苦思冥想而又理不出头绪的一个现实难题。那么,什么是“耗羡”呢?

封建时代,官府向百姓收税,起初是实物,大多为粟米、布丝等。按照规定,这些实物必须是百姓自行运至官府。自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以后,改实物为银两。于是便在正税之外增加了“耗羡”,也称“羡余”,这是一种附加税,用来弥补正税的不足。

“耗羡”的名目繁多,有手续费、杂费以及保管运输费等,但占比最大的还是“火耗”。由于百姓所交的银两大多是碎银,而解到藩库的银两必须是重量相等,成色一致的银锭。所以,州县官就要将碎银重新熔铸,在熔铸过程中会有损耗,称为“熔销折耗”。

为此,官府便向百姓额外收取一些银两用来补偿损耗。正常情况下,这种损耗收取的标准为十分之一,称“加一耗”,最多的不过十分之二。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因为朝廷没有在法律层面规定火耗的征收标准,这就给各地官吏提供了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空间。

这种私定火耗标准的恶习在康熙年间已经十分离谱,离谱到了什么程度呢?监察御史李发甲曾说:“每岁民间正项钱粮一两,官府派至三两、四两、五六两以至十两的。致使百姓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清末新政税收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清末新政税收政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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