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贫富差距 税收政策贫富差距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收政策贫富差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税收政策贫富差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税收中非税占比多少为合理?

1、目前没有准确说法,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过多说明政府的正常税收乏力。以2013年全国为例: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为129143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10497亿元,非税收入18646亿元,非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4.4%。2、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3、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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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一般来说利润表中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收入是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的。但如果出现了利润表的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的情况,需要查明具体原因,看是是否存在税收的风险。

  1. 出现不一致的原因

两者出现不一致,只要是因为会计上确认收入和增值税上会存在口径的不同。

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是根据会计准则来进行确认和是计量的,新的收入准则,很多企业还没有执行。企业确认收入,应当是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候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我们一般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进行确定。

通常是收到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票,那么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

有时候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是并没有发货或者提供相关的服务,那么可能并不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但由于收了款开了票,在增值税上是需要进行申报的。

并且,有时候增值税中还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视同销售等,所以二者之间并不一定是一致的。

2. 出现不一致,需要寻找差异的原因

虽然说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收入并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当出现不一致的时候,企业还是需要仔细分析原因,查看是否存在相应的税收风险。如果出现了利润表上的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情况还是需要予以关注,因为一般来说,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确认范围比会计上的销售收入是要广泛的。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没有及时确认的情况。

所以,总的来说利润表上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收入是可能存在不一致的,但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利润表的销售收入大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的时候,需要仔细分析原因,排除税收风险。

合不合理要分情况而定,一般来讲是不合理的,但由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税法对收入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差异,会导致利润表的收入与纳税申报表上的不一致。

案例1:A商贸公司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8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企业在10月28号之前全部发货,B企业分三期支付货款,10月31号支付40万,11月30号支付25万,12月35号支付20万,发票在a企业收到B企业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具。

A企业于10月27号将货物全部发给b企业便于10月31号收到b企业支付的货款40万。

A企业10月共实现销售收入200万,A企业10月纳税申报收入是填写200万吗?

分析:A企业与b企业的85万销售合同,A企业在10月31号之前将货物发给b企业。合同义务已经完成,B企业已确认该笔合同销售收入。

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A企业和b之间的企业合同约定10月收款40万。因此在纳税申报表上,该笔合同体现的收入为40万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85万。

这样就出现a企业利润表收入是200万,纳税申报表填报收入155万。


自然是可以的。 这是税务确认收入和会计核算确认收入有一定差别导致的,那自然就会有财务账面不需要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确认收入的情形,典型的如一些视同销售业务。

那一种情形是财务核算的主动选择。

相比税务来说,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要更大一些,账自然也可以做得比较随意,其中,销售业务就很典型,多数公司通常是把销售业绩和奖金绑定在一起的,那有时候可能就有会一些核算以外的管理分析需求,自然账务处理也会跟着变。

而税务肯定不行,做不对了是要罚款的。

所以,很多公司在账务处理时,是会把税务的要求放前边,万一有冲突,那就要优先保证税务数据的正常,于是就可能出现纳税申报的收入比利润表大的情形。自然是会计不想确认为收入,但税务上必须要交税,所以要提现出来。

总之,在实务中,会面临形形色色的问题,最简单的处理办法,自然是税务和核算保持一致,一套账既能满足税务要求,也能满足核算要求。

观点: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等于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都是正常的。

利润表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二者存在关系,但是不一致也是正常的。其本质原因是,二者的计算遵循不同的规定。利润表销售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来确认的,也就是说利润表销售收入是一个会计问题;而增值税的申报收入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也就是说增值税销售额是一个税法问题。如果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或者二者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二者不一致也是合理的。

1.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不作为收入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该移送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虽然没有销售,但是要视同销售,否则会侵蚀增值税的税基),需要缴纳增值税,记入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但无偿赠送行为,因其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不会作为利润表销售收入,会计上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该种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理论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均会造成“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也作为收入

这种情况属于大多数情况,例如,A公司销售商品,货物已发出,并且收到了购货方支付的款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该笔收入需要作为“增值税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该销售行为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需要作为利润表的销售收入。该种情况下“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3.增值税不作为收入,利润表作为收入

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飞机等货物,会计上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如果2022年9月30日,会计上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了10%的收入,但是因未收到预收款或者未到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增值税不作为收入。该种情况下,因为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收政策贫富差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收政策贫富差距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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