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税收政策问答摘录 总局税收政策问答摘录内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总局税收政策问答摘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总局税收政策问答摘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申报增值税是申报与销售业务无关的财政补助免税政策如何选择?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通过你的提问描述分析,你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与销售无关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是这种情况,增值税申报表上上述收入不需要进行申报,因此也就不存在选择如何申报问题。
3.实务中发现有纳税人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理解有偏差,建议认真学习45号公告。
4.此外,财政补贴收入还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问题,会计核算处理也要注意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范围,并依法按规定进行申报。
疫情防控下,哪些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疏理,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以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
一、在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面对严峻形势的新冠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控制,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疫病防治、物资供应、物资捐赠和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疫情防治。
一、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疫病防治方面(2020年第10号)。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物资供应方面(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抗“疫”进行时,央行、财政部和各地政府频频出手,送来政策扶持红包……
一方面是生意锐减,经营停滞,另一方面却是房租、工资等大额成本支出不休。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之下,多数企业生存压力陡增,传统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尤甚。针对最新疫情防控再度推出了一大波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帮助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四是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五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六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是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八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九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疫情防控下主要有以下四类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总局税收政策问答摘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总局税收政策问答摘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