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使用税收入多少 河北省土地使用税收入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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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税法明年9月实施,水资源税会增加个人负担吗?

新资源税法是否会增加税收负担?我来评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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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大家都关心是否会增加税收负担,其实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从时间来看,新资源税法要等2019年9月1日实施,从目前到明年九月期间,都属于新法执行准备时间,还只适用旧规,因此,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二、从目的来看,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为维护经济健康发展环境,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收,反而是确定税收法定原则,非经法定不得随意增加资源税品目、扩大征收范围、减免必要税负。因此,如果开征了水资源税,必然会停征现有的水资源费。这只是费改税的一个过程而已。

三、从地区来看,其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早就从2016年起就在河北省实施了,2017年12月份还把试点扩大到包括北京、天津在内的9个省市。这些城市的纳税人,为水资源税的立法开征做出了贡献,早就按税率标准缴纳了水资源税,因此,这些城市和地区,税负水平不会有变化。如果还有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加入试点,以保护珍贵的地下水资源,那必然会新增税负。

四、从对象来看,新税法对企业和个人采取不同税率、阶梯税率的方法,区别对待。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的税率就比较高。而正常生活用水,税率和以前一样,不会增加用水成本。这样做,有利于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节约,提高用水效率,保护环境。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该法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确认,水资源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事实上,水资源税早就在在我国部分地区实施,并没有增加试点地区的个人负担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先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

2017年12月份,试点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等9个省市。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河北省征收农村的集体土地补尝最高是多少?

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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