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税调整中的作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税调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税调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中“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吗?
财政性资金在实际拨付中分为很多种,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的收入。
第一种,就是当地或者全国性质的政策奖励或者补贴政策。这一类的政策是一直存在的政策文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研发补助,新三板的奖励,专利奖励等等,这种不是针对特定的事项而拨付的奖励,而是具有广泛性的奖励,只要你符合或者达到财政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就可以获得的奖励,一般情况下是需要交税的,属于征税收入。
还有一种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有很明确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可能有一些人对文件中的要求不太明白,是不是只要补助的资金只要有专项用途或者专门单独核算可以不征税了?并不是这样的。
这个文件规定用很通俗的话来概述就是财政部门如果在拨付时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并且要求企业单独核算,属于专款专用财政资金才是不征税的收入,还有一些地方的财政文件中提到不征税,一般这些资金是政府作为投资者来拨付的资金,例如研发项目资金,针对某一项目的资金,有的还要求交回余款,是一些比较特殊的补助类型。
不征税收入,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的某项收入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财政性收入指的是政府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此类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是所有财政性资金都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必须是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对资金的用途进行专门规定。
(2)财政部门或者其他保护自己的部门出具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
(3)企业对伯父的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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