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划转税收 非税收入划转税收分类编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税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非税收入划转税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
1、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所以依据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该缴纳增值税,并以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约定价格明显偏低的,应以评估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3、如果以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以约定的投资入股价值减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还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所以对于税收负担须综合考虑。我们建议选择几种操作方案,比如资产划转、公司分立等,比较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及操作难易程度,然后确定执行方案。
对于你的问题“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你这里的增值税仅是增值税还是包括土地增值税,分别阐述如下:
一、土地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以土地投资入股应以评估价作为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到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土地以联营或投资方式入股房地产业入股房地产业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什么意思?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人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执照复印件。第十条 划人、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非税收入划转税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税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