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收入小鱼增值税收入 所得税收入小鱼增值税收入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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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合不合理要分情况而定,一般来讲是不合理的,但由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税法对收入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差异,会导致利润表的收入与纳税申报表上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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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A商贸公司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8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企业在10月28号之前全部发货,B企业分三期支付货款,10月31号支付40万,11月30号支付25万,12月35号支付20万,发票在a企业收到B企业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具。

A企业于10月27号将货物全部发给b企业便于10月31号收到b企业支付的货款40万。

A企业10月共实现销售收入200万,A企业10月纳税申报收入是填写200万吗?

分析:A企业与b企业的85万销售合同,A企业在10月31号之前将货物发给b企业。合同义务已经完成,B企业已确认该笔合同销售收入。

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A企业和b之间的企业合同约定10月收款40万。因此在纳税申报表上,该笔合同体现的收入为40万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85万。

这样就出现a企业利润表收入是200万,纳税申报表填报收入155万。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提问有点小问题,不知道你提的利润表销售收入是否含营业外收入,这里回答假设你是不含的。如果不含销售收入规范讲在利润表指营业收入。

1.一般而言,增值税申报表销售收入与利润表营业收入在大中型企业中不相同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会前者大于后者。因为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确认依据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利润表营业收入的确认是按企业会计核算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收入确认以控制权的转移是否为判断标准,这是两者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比如,只要你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不征税发票除外) 即使货物的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也要确认纳税义务,也就要申报销售额。比如你处置固定资产,即使是营业外支出,但你收取的处置价款就要确认销售额。

2.小型商贸企业、服务企业一般情况下两者大多数情况下是相等的。因为这类企业一般除了主业不会有多少其他特殊收入,也一般不会提前开票。

3.无论是什么类型企业,如果两者数量差额过大 ,一定要查明原因 。分析原因是否合法,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更正,避免带来税收风险。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自然是可以的。 这是税务确认收入和会计核算确认收入有一定差别导致的,那自然就会有财务账面不需要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确认收入的情形,典型的如一些视同销售业务。

那一种情形是财务核算的主动选择。

相比税务来说,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要更大一些,账自然也可以做得比较随意,其中,销售业务就很典型,多数公司通常是把销售业绩和奖金绑定在一起的,那有时候可能就有会一些核算以外的管理分析需求,自然账务处理也会跟着变。

而税务肯定不行,做不对了是要罚款的。

所以,很多公司在账务处理时,是会把税务的要求放前边,万一有冲突,那就要优先保证税务数据的正常,于是就可能出现纳税申报的收入比利润表大的情形。自然是会计不想确认为收入,但税务上必须要交税,所以要提现出来。

总之,在实务中,会面临形形色色的问题,最简单的处理办法,自然是税务和核算保持一致,一套账既能满足税务要求,也能满足核算要求。

观点: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等于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都是正常的。

利润表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二者存在关系,但是不一致也是正常的。其本质原因是,二者的计算遵循不同的规定。利润表销售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来确认的,也就是说利润表销售收入是一个会计问题;而增值税的申报收入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也就是说增值税销售额是一个税法问题。如果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或者二者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二者不一致也是合理的。

1.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不作为收入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该移送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虽然没有销售,但是要视同销售,否则会侵蚀增值税的税基),需要缴纳增值税,记入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但无偿赠送行为,因其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不会作为利润表销售收入,会计上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该种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理论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均会造成“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也作为收入

这种情况属于大多数情况,例如,A公司销售商品,货物已发出,并且收到了购货方支付的款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该笔收入需要作为“增值税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该销售行为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需要作为利润表的销售收入。该种情况下“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3.增值税不作为收入,利润表作为收入

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飞机等货物,会计上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如果2022年9月30日,会计上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了10%的收入,但是因未收到预收款或者未到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增值税不作为收入。该种情况下,因为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利润表的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这种情况当然是合理的。

一般情况下,利润表的销售收入会略大于或等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在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也会小于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但一般相差不大。但如果相差过大时,是需要引起重视,查明差异过大的原因。

那为什么利润表的销售收入会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收入呢?主要原因会计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点的不同。比如,公司发出了一批商品,该商品无需安装,对方收到验收即可确认收入,但需要对方收到货物后,对方才打款。那这种情况下,会计上是确认为收入。因没有收到货款,商品发出时,税法上无法确认收入,待收到货款后,开具了发票,才会确认收入。如果刚好该业务发生在月底,收款在下月初,那是会出现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纳税申报表收入的情况。

另外,实际中,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一般是根据开具了发票的收入来计算,同时也包含了宣传费视同销售,送客户礼品视同销售等其它视同销售的收入。但视同销售的收入可能在会计做账处理上,是费用和支出。

还有一些营业外收入,比如固定资产的处置,个税手续费返还等,虽然都是营业外收入,也是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

再者,会计计量是权责发生制,并不是根据是否开票来确认收入,而税法申报一般是根据公司开具了发票再申报收入,避免日常报税复杂化。所以当出现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未及时开票时,利润表上的销售收入会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但这种一般只是时间差影响,是可以的。但在年底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能及时收款就及时收款开票,避免出现时间差。

不合理。没有做错账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

现在每个月申报增值税都得先税盘上报汇总,既然你每个月都能正常完成增值税申报,说明利润表中那部分比增值税报表多的收入是未开票收入,这也是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的申报范围为当月取得的全部收入,包含开票和未开票的收入。你这种情况有点属于偷税漏税,最好是下个月申报的时候把未申报收入也申报了,如果账务处理错误把错账更改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所得税收入小鱼增值税收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所得税收入小鱼增值税收入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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