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非税收入书掉了怎么办 非税收入电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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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及将不再保留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那原事业人员怎么安置?
中央机构改革大局已定,各省、直辖市将会很短时间内出台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总体上会和中央相呼应,这毫无悬念。事实上机构改革的难点并不在中央和省这一层面。其关键在于市县,特别是县及以下历来都是机构改革的难点,也是制约历次机构改革成效的重点。我们都知道,中央和省在精简合并机构安排富裕人员时,有很多手段,除了退一批外,还有国有大中型企业、院校及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众多的协会等事业单位、以及驻外办事机构等,甚至还可以任命或推荐都市、县党委政府去工作,从而很容易分流安置干部。对于中国以人多为特色的膨大机构,安排分流干部是机构改革的关键。而这次成立的退役军官管理机构某种意义上也说明了人事问题的重要性。一旦安排处置不好,就会影响整个机构改革的成败,甚至引发矛盾…而全国两千多个县,就像是落实中央政策的手指头,没有它们的具体实施,再好的政策都是一句空话。而县级以下政府不仅人多,而且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财政资金压力山大,有些县级政府常常为工资发愁,连干部的养老保险都无法对接到位。所以在目前经济形势增速并不强劲的大形势下,机构的改革要想达到预期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考验决策者智慧的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方案,更重要的是这个方案高效稳妥顺利的实施。至于事业单位人员如何安置,其实改革方案已经十分明确,一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转为行政机构,二是没有行政职能有服务职能的改制为企业。三是纯公益事业机构。人员也是大致随着这三个方面分流。
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划转的唯一原则,就是“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即人员编制随职能进行划转。但这个原则,因行政编制的短缺,在行政类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之后,原事业人员很难随之划转到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过渡为公务员。
为了配合党政机构改革,各省市县在省级《党政机构方案》获批执行之前,就安排了“行政类事业单位”清查、摸底,制订相关方案,将行政职能从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划分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以确保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一步到位,职能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合理,改革不出现反复。
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人员编制划转原则,只有一个,就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职能划转到哪里,人员编制随之划转到哪里。实际上,这种方式,只能在编制类型相同的单位之间划转,即行政划行政,事业划事业,不可能逆向互相划转。
其原因是,行政机关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出现“混编混岗”的违规现象。而行政编制又是严控总量,在2012年底数基础上,只减不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的行政编制,将所有原来承担这些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全部置换为行政编制,过渡为公务员。
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转机关后,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全面取消了参公属性,因此,即使是原来的参公事业单位,其人员身份也只是暂时保留,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等待身份对接政策出台。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参公人员岗位上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岗位、职位。
因此,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随剩下的公益服务职能进行整合、综合改革,继续使用事业编制,依然保护在事业人员序列。因参公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中断问题等,也会出台相应的对接政策以做弥补。部分随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部门的人员,成为内设机构人员,或新划转的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人员。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就是实行政事分开,将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赋予事业单位的各类行政职能,包括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行政审批权力,从事业单位剥离出来,划归行政机关承担。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的原则,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制订各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如果不提前进行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结束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会涉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将会导致党政机构改革出现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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