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债权申报问题 税收债权申报问题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的后果是什么?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否则应遭受失权的后果。补充申报的债权应根据逾期申报的原因(债权人的过错情况)而规定不同法律效果。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补充申报并获法院确认的债权原则上应列入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并可就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议决行使表决权。对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尚未补充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中不应预留偿债资金;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应通过债务人的后续经营所得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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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不一样,但是立法的大思路是一致的——都认,但结果不一样!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第56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第92条):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劳动仲裁裁决书时效过后未申请法院执行,如何申报该部分债权?

依劳动仲裁书内容确定申报的方式,具体相关法律知识如下,供参考:

申请执行期限

  • 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债权申报的范围

  •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己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职工债权的申报

  • 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属于上述内容,即: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该部分职工自己不申报,你仅需查看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的内容;如果没有该部分债权,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内容,你可自行申报,并以不属于“诉讼时效己经届满的债权”予以抗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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