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税收筹划 股权收购税收筹划方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权收购税收筹划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股权收购税收筹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股权转让,怎样进行税收筹划效果最佳?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一、先分后转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筹划方式:分配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二、递延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股权转让时该如何筹划税收?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且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
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
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
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权收购税收筹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权收购税收筹划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