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后如何纳税 税收筹划后如何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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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区别是什么?
偷税和避税都是不合法行为,只有税务筹划才是国家允许的。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或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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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纳税筹划的概念介绍中 , 我们可以看到, 这种行为是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 , 强调的是其合法性, 而且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合法, 同时也包括实质上的合法。纳税筹划主要是根据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通过合理安排自身的经济活动, 包括筹资,投资,利润分配以及会计政策选择等, 使之符合减免税的申请条件 。这种行为不仅是税法允许的, 更可以说是税法公开提倡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而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税种的税收制度差异甚至税制要素的差异等,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少化的经济行为。由于避税并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具有非违法性;但它往往以钻税制漏洞、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来达到自身利益(主要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具有不合理性。对于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种的征管规定进行处理。
与税收筹划的最大区别是,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而偷税所采取的手段是违法的,是以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来增加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因此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等对偷税者进行处理,追缴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税收筹划可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运用正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还有另一种叫法,可以叫做“合理节税”,意思就是纳税人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进行一个事先的安排和准备。税收筹划能够减轻企业一定的税负,让企业的收益最大化。
相信很多朋友对税收筹划和税务筹划都会有自己的认识,那么税收筹划和避税又存在哪些区别。税收筹划和避税这两者概念是不同的,有一些区别。
(1)从概念上看:避税是经营者运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是别的存在的不足,采用非违反规定的方式降低应缴纳税金的形为。它是经营者用这种在表面上遵循税收法律条例,但本质上与法律有悖的非违反规定方式来超过自身的目地。
(2)从范围上看:只要不违背税收法律、条例而避开或缓解负税的都应属节税层面,有的学家把节税按特性区划为税务筹划、税款避税、税法乱用。
税收筹划是经营者为超过税筹的目地而制订的税款归划,也也是在民法要求的范围内,在合乎法律的条件下,存在着各种可挑选的缴税预案时,经营者以负税最少的方法来解决会计、运营、机构及买卖事宜。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
再简单的了解一下三者的区别
下面详细讲一下三者的具体内容:
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原则下,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最主要的是要熟知税收优惠,用足税收优惠,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主要立足三类税:第一类,增值税;第二类,企业所得税;第三类,个税。避税的基本方法有定价转移、分摊费用、资产租赁等等。
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4.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最大的区别是,税收筹划帮助企业或个人节税的同时,不违法违规,而偷税则是违法违规的漏缴少缴税款或骗取退税的行为。避税的概念比较模糊,合理合法的避税,则与税收筹划就是一回事,否则,就是偷漏税。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取得企业节税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逃税,本质上与偷税无任何区别,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逃避纳税的行为。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寻求合法渠道节税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税收理论上讲,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但从税收实务上看,有一些纳税人因筹划不当造成避税,还有些纳税人筹划失误掉入偷税“陷阱”。
避税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或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税收筹划以遵守税法为前提,又多以选择最优方案的方式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因此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税种的税收制度差异甚至税制要素的差异等,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少化的经济行为。由于避税并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具有非违法性;但它往往以钻税制漏洞、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来达到自身利益(主要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具有不合理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与税收筹划不同,纳税人偷税所采取的手段是违法的,是以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来增加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因此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等对偷税者进行处理,追缴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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