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税收筹划 政府补助的税收筹划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政府补助的税收筹划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政府补助的税收筹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财政扶持与纳税筹划相结合,能助力企业合理节税吗?
看看我写的这个关于政府补助的,对你是否有帮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具体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其中与税收有关的是先征后返、即征即退,不包括增值税出口退税,因为它是政府退回的企业垫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具有无偿性。
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要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指出: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在上述3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还要注意的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首先,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拨付文件;然后,即征即退也没有明确的资金适用管理办法;因此,即征即退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政府补助征收增值税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重新明确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意味着企业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一定全部来源于客户,政府也可以作为购买方之一,这一规定的变化正好和新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相一致,因此,政府埋单的资金收入也应计征增值税。对某些企业确是可以通过对财政补贴的适当筹划,从而合理避税。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可以看一下我的另一篇题为“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资金后,是否要缴税?”的文章),但这部资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所购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也均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从税收筹划角度讲,应该把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总额,因为资金用于研发费用不但可以据实扣除,而且依法可再多扣除50%。
研发费用有较广的支出范围,只要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即能享受此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介绍一下研发费用的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耗材、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使用费。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图书设计费、专家咨询费等等,等等。
当然,上述费用必须是专门为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而发生的,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另外,对亏损弥补期内的企业来说也可计算筹划,是否将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以弥补亏损对企业更有利,毕竟税法还规定五年未用或未用完的又未交回的财政补贴还是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企业应衡量一番,找一个最佳处理方案。否则过了亏损弥补期、过了财政补贴五年期限,既不能弥补亏损,还要缴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政府补助的税收筹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政府补助的税收筹划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