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税收筹划 加计抵减政策账务处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加计抵减税收筹划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加计抵减税收筹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4月1日起增值税加计抵减来了,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如何加计抵减吗?

今年的财税新政一波接一波,会计人员要时刻保持学习,与时俱进。以下说说2019年39号文中的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税收筹划 加计抵减政策账务处理

1. 政策关键词:当期可抵扣、 四项服务、销售额。

当期可抵扣:计算的方法是按照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应纳税额

四项服务: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 具体计算:

结合上图,举个具体的例子:

假设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9年4月的销项税额为21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那么按照以下步骤来计算。

步骤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假设从事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销项税额1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32万元,其中包括购进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因保管不当致使购进的高档调味料损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该调味料进项税额已加计抵减1万元,上期末没有抵减的余额2万元。

第一步:

计算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32-10)×10%=2.2万元;

第二步:

计算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2+2.2-1=3.2万元;

第三步:

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15-(32-10-10)=3万元<当期可递减加计递减额3.2万元;

所以,当期实际抵减额=3万元

未递减完的加计递减额0.2万元(3.2-3=0.2),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当期申报增值税额=0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一大特色。

主要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需符合上述规定;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需符合上述规定;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企业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计算并适用加计抵减,目前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必须单独核算。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A影视制作公司,18年4月至今生活服务销售额为100万元,现代服务销售额为5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4月份进项税额为10万元,而销项税额为10.5万元,5月份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而销项税额为30万元。

非请自来。

减税降费利国利民,奋战在一线的财务人员哭诉,又不会做账、报税啦,好想躲厕所哭!一大堆税改政策,塞都塞不过来,头都大。

加计抵减,说真的,当我看到这个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时,也是一头雾水。增值税这样抵减应纳税额的真没见过。言归正传,既然题目只要是举例说明如果抵扣,此项优惠具体适用条件,我就不多说了。直接举例子说明吧。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文体服务,2019年4月提供服务的销项税额为20万元,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问该月应纳增值税多少?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①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0+20*10%-0=2万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0-20=0万元;

③显然该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从应纳税额中抵减2万,那这2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光阴似箭,转眼到了5月份。该公司5月份销项税额是40万,当期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0万元。问该月应纳增值税如何?

企业发生免税项目,加计抵减应如何核算应纳税额?

企业想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话,企业需要满足相应的优惠条件: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7号文件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将两项政策用图式的方法展现出来(参见抵减政策图解)。

二、两项政策还提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对于企业发生免税项目,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下如何核算应纳税额。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发生销售收入800000元(其中免税收入2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30000元(其中10000元为免征增值税项目产生的进项税),无上期留抵。

下面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解答该题,参见“可区分免税收入进项税流程 ”“ 不可区分免税收入进项税流程 ”两张图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加计抵减税收筹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加计抵减税收筹划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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